高雄市苓雅區一家搬家公司,未經許可在騎樓私設升降機通往地下室儲藏室,卻未設置隔離、防墜設施,前年高姓男子走入該店要洽詢搬家事宜,不慎跌落,摔成4根肋骨骨折、血胸,高雄地檢署偵結,將設置昇降機的陳姓搬家公司負責人與操作升降機的田姓員工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68歲的陳姓男子在苓雅區福德一路經營搬家公司,未經許可在公司騎樓私設升降機設備,直通地下儲藏室,且未設置隔離、防墜設施,前年12月30日上午8點多,該公司田姓員工(43歲)在操作升降機時,本應於騎樓看管,防止經過的人不慎墜落,但田男卻疏於注意,逕自進屋內拿取工具,適有高姓男子前往洽詢搬家事宜,未能察覺升降機平台開啟而跌落孔內,因而造成肋骨第6、7、8、9根骨折合併血胸之傷害,案經高男提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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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檢方調查,高市工務局行文證稱,供往來之騎樓,地面應與路面齊平,不得設置升降機設備,且涉案搬家公司郭姓員工亦證稱,該公司操作升降機設備時應有人在場看管,檢方因此將陳姓負責人與案發時操作昇降機的田姓員工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