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推動跨處局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合作機制,發現業者多提報營建剩餘土石方,低報營建廢棄物,拆除工程未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核即動工。為防範營建工程未依規定妥善清理營建廢棄物,臺南市環保局訂於 5月1日起加強營建工程營建廢棄物流向管制,違者將逕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予以告發處分
臺南市環保局為加強管制營建工程所產生營建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之情形,於97年7月1日起與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處合作,推動跨處局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合作機制,營建工程須於完成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列管判定與送審作業後,檢附「營建工程列管程序單」向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處申報開工或請領拆除執照。
惟跨處局管制合作機制經實施1年以來,發現原營建工程廢棄物產量審查準則之營建混合廢棄物,允許業者涵蓋B1~B7等營建剩餘土石方納入計算,致使業者多傾向提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而低報營建廢棄物。另拆除工程因尚無強制規範業者需於請領拆除執照前檢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後方准於動工,致拆除工程常有未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環保局審核即動工拆除之情形。
台南市環保局表示,面對邇來層出不窮之營建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為防範營建工程未依規定妥善清理營建廢棄物,訂於 98年5月1日起加強營建工程營建廢棄物流向管制,一方面參酌各縣市營建廢棄物產出因子及審查標準修訂臺南市營建廢棄物產量審查準則,一方面將嚴加落實執行達列管條件之營建工程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環保局審查核准後,方准予實質動工,違者將逕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台南市環保局指出,本次修訂臺南市營建廢棄物產量審查準則,主要係修訂營建廢棄物產出因子為新建工程每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產生0.04公噸以上營建廢棄物;拆除工程每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產生0.316公噸以上營建廢棄物。營建廢棄物重量計算種類及代碼包括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營建混合物(R-0503),且生活垃圾(D-1801)及營建剩餘土石方(B1~B7)不得列入計算。若工程提報之單位樓地板面積所產出營建廢棄物數量低於本準則營建廢棄物產出因子,業者須檢具切結書等相關資料一併送審(包括營建廢棄物數量估算說明、現場產出及分類切結書)。
若實際施工後,於現場進行廢棄物分類,致使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或營建混合物(R-0503)實際產量低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填報產量,則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事宜;若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或營建混合物(R-0503)實際產量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填報產量增加 10%以上,則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