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國有非公用土地於處分或撥用前,常因閒置遭人任意棄置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又鑑於各地方政府近年為推動環境綠美化、改善市容景觀需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98年4月20日發布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放寬可處分之抵稅地除列標未標脫外,倘因地區性特殊情況需要,因地制宜,亦可提供辦理綠美化。至於公共設施用地,只要經通知需地機關撥用未獲辦理,即可依規定提供辦理綠美化。
國有財產局表示,將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委由地方政府代管或由民間認養施以綠美化、整理環境,除可增加綠地面積、美化環境景觀及增加民眾休憩空間外,亦可防止土地遭任意棄置垃圾廢棄物或被占用,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