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密管理與監控所有有害廢棄物清運流向,行政院環保署規定清運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底渣的車輛,應裝置衛星導航即時追蹤系統(GPS系統),並經審驗合格取得操作證明文件,才能營運,否則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元到三十萬元罰鍰。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九月中旬執行廢棄物流向專案稽查時,發現兩家交通運輸公司利用靠行車輛,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從彰化縣運到高雄縣再利用處理,所屬車輛雖已裝置衛星導航即時追蹤系統,但尚未經審驗合格取得操作證明文件,即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表示,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其他機構清運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爐飛灰、底渣的車輛,要裝置GPS系統,這項規定今年四月一日起實施,目前台灣有一千五百輛清運車輛,已依規定完成裝置,並經審驗合格取得證明文件。這些清運車輛的行駛動線、即時位置及歷史軌跡隨時可掌握,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的情形將可大幅改善。